本文作者:小旺

购买二手轿车发现车增经获陪过***,购买二手车后发现问题怎么办

小旺 07-16 29
购买二手轿车发现车增经获陪过***,购买二手车后发现问题怎么办摘要: 男子买到事故法拉利没拿到赔偿,反被车商索赔948万,你怎么看?男子买到事故法拉利没拿到赔偿,反被车商索赔948万,你怎么看?龚军以360万自车商买到的二手法拉利为事故车,法院判决车...
  1. 男子买到事故法拉利没拿到赔偿,反被车商索赔948万,你怎么看?

男子买到事故法拉利没拿到赔偿,反被车商索赔948万,你怎么看?

龚军以360万自车商买到的二手法拉利为事故车,***判决车商退一赔一共720万元。车商不服竟索赔948万元,其具体构成如下:
(1)自2013年8月13日车商把法拉利交付龚军当天起,至2017年1月22日截止,按同款法拉利在租车市场价格标准计算车辆使用费;
(2)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的车辆使用费标准为每天6000元;
(3)贬值损失为200万元。

对于车商向龚军主张车辆使用费,唐律师认为是合理的。虽然车辆为事故车,但是龚军在这期间的确使用了该车辆,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,龚军在享受了利益的同时应该向车商支付相应的对价。

但是对于车辆使用费的支付标准,唐律师认为是不合理的。既然车辆为事故车,又怎能按照同款法拉利的租车市场价格标准计算。如果将该车辆放在租赁市场,大部分人都愿意按该价格来租车,那才是真的市场标准。车商主张按该标准计算,必须要提供证据支持才行。

车商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索赔请求,很可能是出于对《旧消费者权益保***》退一赔一规定的不满。难以想象,如果车商的出卖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15日之后,即《新消法》退一赔三的规定生效之后,车商将提出怎样的天价索赔请求。

无论是《旧消法》还是《新消法》,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,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通过这样严厉的惩罚措施,来规范市场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。

有人认为对于这样高价格的商品适用退一赔一或退一赔三的规定,对于商家的惩罚太重。但是这种惩罚是商家预先就应当知道的,商家仍然选择欺诈,必然要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买单。如果对于不同价格的商品制定不同的退赔规定,那么消费者怎么能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呢?

感谢邀请!

车商明显是在通通法律程序恶意拖延执行判决,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“拖死你不偿命”。

两年多前,龚先生在骏东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,后来发现该车竟然是事故车辆,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。法庭经审理认为,骏东故意隐瞒该车属于事故车辆的事实,其行为构成欺诈,因此判决骏东“退一赔一”,赔偿龚先生720万元。

但是,骏东对一审判决不服,相继提出上诉和再审申请,但都被驳回,维持原判。历时两年,本来以为骏东这下总该乖乖赔钱了,龚先生去把该法拉利还给骏东,谁知骏东拒绝收车且不肯赔钱。更为甚者,骏东反过来一纸诉状将龚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他支付法拉利两年的使用费和车辆贬值费共计948万元!这一索赔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根据判决应当赔偿给龚先生的720万元!

当然,本次交易是由骏东欺诈在先,并且龚先生归还车辆他们也拒绝收取,因此反过来提***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目前该案的一审判决已经驳回骏东的诉讼请求,但并不排除他们会上诉和申请再审。

其实,骏东及其诉讼代理人完全清楚他们之前的官司必输无疑,这次官司也是必输无疑,但他们还是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将所有程序逐一走完,显然是另有目的。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:用合法的方式来拖延判决的执行!他们深知,拖到最后肯定是以他们败诉告终,但他们能拖一天是一天。拖得越久,就越是能够折磨龚先生出一口恶气,拖得越久,随着通货膨胀赔偿金额的价值也就越低。足以看出他们用心险恶。

只能说,这次龚先生遇上无赖了,***之路道阻且艰。但我希望他能坚持下去,因为正义虽然会迟到,但绝不会缺席!

谢谢邀请。观点:骏东的索赔没有任何依据,纯粹是恶意拖延支付时间,但是客观的说在该案终审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,被告应当先行履行第一份判决的义务,对于其自身提起的诉讼应当另案处理,不能成为不履行第一份生效判决的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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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事发经过

2年多前,***判决买到事故法拉利跑车的顾客,获赔720万元。当时,这事在车圈炸开了锅。车主拿到了钱了吗?不少关心此事的人再没看到社会上有相关消息流传。其实,车主迄今没拿到钱,反被推上被告席……

  • 2015年8月,渝北区人民***判决,“骏东”返还购车款360万元及支付360万元赔偿款给龚某,共计720万元。“骏东”不服,提出上诉。龚某没拿到钱。
  • 2016年12月,市第一中级人民***对“骏东”上诉作出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龚某仍没拿到钱。
  • 2016年12月27日,龚先生按照***判决前去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还车,对方不愿意接车,还车的过程公证员进行了公正。
  • 2017年4月,市高级人民***对“骏东”提出的再审进行裁定,驳回申请。按常理,龚某应该可以拿到钱了,720万元却与他三次擦肩而过。
  • 今年1月29日,江北区人民***对“骏东”反诉龚某支付车辆使用及贬值费948万元等诉求进行判决,驳回“骏东”全部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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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骏东的另案诉讼不应当成为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

结合上述新闻可以知晓:

龚先生诉骏东合同欺诈***一案的判决已经生效,而骏东也另案对龚先生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各种使用费。

但是客观的说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***申请执行,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。

故而笔者不解:即使骏东已经另案提***讼要求龚某支付使用费,并且驳回的情况下,为何骏东不支付赔偿款时,迟迟不见执行措施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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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骏东的事由虽然正当,但是有滥用诉权的嫌疑

目前的现状就是骏东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,却不断的提出另案事由进行诉讼,拖延支付赔偿款,虽然事由正当,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,但是有滥用诉权的嫌疑。

根据《人民***诉讼收费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,由该当事人负担。

而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《决定》已明确指出:“加大对虚***诉讼、恶意诉讼、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。”恶意诉讼已然受到制度顶层设计者的高度关注,在法治框架内规制恶意诉讼已是司法改革之使然,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必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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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说,结合目前双方的诉讼成本来看,显然骏东恶意拖延的行为不仅平白增加了自己的成本,而且最终还是难逃支付赔偿的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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